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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占路晒稻谷 几年白忙悔已迟

2013年春晚,一曲《风吹麦浪》惊艳全场,“远处蔚蓝天空下,涌动着金色的麦浪……微风带着收获的味道,吹向我脸庞……”,优美的旋律无不衬托出了收获的喜悦。但是,当收获之余因晒稻谷导致交通事故而致使一年的收成化为乌有时,这一切就不是同情能解决的问题。
近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晒稻谷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案件。2011年,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行驶至俞张线某路段,路东有孙某家稻谷、路西有吴某家稻谷,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驶向路左,与相对方向由死者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卞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吴某因晾晒稻谷影响道路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及卞某无责。因与两个晒稻谷人员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孙某及吴某赔偿14万余元(每家7万元)。据走访调查,2012年国家稻谷最高收购价为140元/50公斤,按亩产1000公斤高产计算,计2800元/亩,需要耕作25亩地才能给付赔偿款,而两位当事人中孙某51周岁、吴某62周岁,这笔钱对他们而言可能就是全部积蓄。既要赔偿,老街坊又反目成仇,可以说这两家因为晒稻谷而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活动。夏季农忙季节临近,结合历年情况以及近期上路晒油菜籽苗头的出现,此类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非常高。在农村传统晒谷场地越来越少的情况之下,非必须情况下尽量不到马路晾晒稻谷,毕竟交通事故的后果不是一个农村家庭能轻易承受的;如若必要,必须加强人员看管、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时收拾晾晒物,将事故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这样既是对路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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