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上班途中无证驾车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3年6月,段某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他人相撞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段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后,段某申报工伤未得到支持。遂诉至冷水江法院,要求撤销认定非工伤的决定。
本案中,段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成为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简单的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第(2)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处以500元以上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里并未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这是针对行为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不是针对行为人交通安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法律上显然不是同一概念。“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内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行为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段某在上班途中,因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非因工负伤的认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