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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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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闹“离婚” 相恋时难别亦难

“都快中午一点了,和我们一起去吃个饭吧”,原告邹某与被告吴某一同喊道,法庭工作人员婉拒了原、被告的邀请,祝福原、被告双方各自开展新的幸福生活。
原告邹某与被告吴某于1995年农历9月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酒后,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小孩。近年来,邹某与吴某觉得已经没有感情,经常发生争吵,双方都同意分手,但就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分歧较大。原告邹某感觉真是“相恋时难别亦难”,便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和细致释法,矛盾得以化解,但是这类问题却引起了法官的思索。由于风俗习惯、历史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以为只要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就是合法的夫妻,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每年都有这种“离婚”案件起诉到法庭来,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如何解决这类矛盾纠纷?
一、名正但不一定法顺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目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虽名正但不法顺。这类“夫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律是否就不处理这类问题了呢?答案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类“夫妻”可以就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二、你的、我的还是共同的
同居关系分手之所以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双方的财产和债务分歧较大。根据婚姻法规定合法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为共同所有,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个人所有和个人债务为例外。而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期间财产一般为个人所有,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共同所有和共同债务为例外——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产、生活。
三、法顺但名不正
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尽管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法律上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世俗观念中非婚生子女是往往是受歧视的,而“非婚生子女”的标签,也会给小孩的心灵带来一定的创伤。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此时、此刻、此地,彼此遇到对方,是一种缘分。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但选择同居生活应当保持慎重态度,还要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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