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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对金哲红故意杀人案不公开再审

时间:2018-10-29  【转载】

法制网记者 刘中全

10月24日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再次开庭审理金哲红(曾用名金哲宏)故意杀人案,法庭针对金哲红是否故意杀人开展调查,开庭持续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一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代理律师李金星、袭祥栋表示,金哲红无罪已无悬念。

代理律师表示 金哲红无罪无悬念

10月24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迎来了一个难得的好天气,在吉林高院大门外,包括金哲红儿子、大哥、大姐等亲属以及一些媒体记者都在焦急地等待着,而在吉林高院的118法庭内,又一场决定金哲红命运的不公开庭审正在紧张地进行着。

在此次再次开庭审理的前10天,即10月15日上午,吉林高院曾召开金哲红杀人案再审庭前会议,李金星、袭祥栋和再审检察员参加会议。

据袭祥栋介绍,当日上午,他与李金星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参加金哲红案再审庭前会议,金哲红在监狱通过远程视频参加会议。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检辩双方就程序性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检方表示,吉林高院对金哲红案作出再审决定是有道理的。法院审判长表示,开庭将围绕金哲红是否故意杀人开展调查。

12时37分,参与金哲红再审案件的三名检察官从吉林高法大楼走出,1分钟后,李金星、袭祥栋也从走出法院,两人立即被众人包围。

“此次开庭持续3个多小时,公诉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表了建议吉林高院尽快纠正的督促意见,这对当事人来讲,正义迟到了23年。”李金星说,此次再审是以不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的,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因为金哲红案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都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吉林高院尽快纠正平反此案。

“法庭认定金哲红无罪基本上没有悬念了,估计此次再审结果很快就能公布。”李金星说。

据了解,因为金哲红身体原因,此次出庭他乘坐的是轮椅,当他进行陈述时,不停地掉眼泪,几度说不出话来,情绪十分激动,因患有高血压,在庭审时曾一度服用降压药。

“辩护人认为,金哲红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因为金哲红不占有作案时间,我们争取给金哲红一个事实上的判决——判决金哲红没有杀人,而不是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疑罪从无的角度把案件作为疑案而宣告金哲红无罪,我们更愿意看到,平反后的金哲红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回归社会。”袭祥栋说。

金哲红案始末 两次发回重审四次被判死缓

此前,《法制日报》记者就与金哲红的代理律师袭祥栋取得联系,他提供给记者一份详实的案件材料。

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李某遇害,27岁的金哲红被锁定为杀人嫌犯,金哲红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死缓,被媒体称为“吉林版叔侄冤案”。

据吉林市中院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哲红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欲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某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当李某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哲红的拒绝,李某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哲红唯恐事情败露,遂将李某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哲红认为李某已死,便将李某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1日,吉林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1998年8月4日,吉林中院再次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再次提出上诉。

1998年10月21日,吉林高院再次将案件发回吉林中院重审。2000年5月,吉林中院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金哲红第三次提出上诉。

2000年8月,吉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哲红以其没有杀人,应无罪释放为由,再次提出申诉。吉林高院于2012年3月驳回申诉,金哲红仍不服,继续申诉。

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高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曾遭遇刑讯逼供  

“在本次开庭过程中,我们提交了新的材料,一是金哲红案中骑行的线路地图,可以证明案中的口供有多处矛盾。”袭祥栋说,1997年12月,吉林高院第一次将金哲红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吉林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但这些疑问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之前的判决要么规避了这些问题,要么进行了模糊化处理。”袭祥栋说,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红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袭祥栋认为,案件中关键问题前后矛盾,甚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案发的第一现场竟出现过更改情况——1996年、1998年法院审理时,判决认定案发第一现场为永吉县双河镇外,而2000年法院审理时,判决认定案发第一现场则变成了双河镇内。

“法医鉴定分析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袭祥栋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红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红“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我们提交的另外一个新材料就是金哲红的笔录,可以确认在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金哲红身体受到摧残,入狱服刑时不得不拄着双拐。”袭祥栋律师说,入狱后,金哲红的身体日况俞下,除了腿部伤痛外,如今又患有糖尿病、肾结石、高血压、胃病、心脏病等,后来还患上脑梗,已经半身不遂。

“和之前很多已经翻案的冤案一样,此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直接的物证和人证,更多是通过认罪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现场,我们认为金哲红的口供和‘刑讯逼供’有直接关系,他的口供前后矛盾,完全不可信的。”李金星表示,更为关键的是,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中没有金哲红一个脚印、一根头发、一个指纹等客观性证据。再有就是司法机关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而这一天正好是金哲红家为父亲的祭日“摆贡”,其亲友及邻居有其不在场的证言。

对话金哲红儿子 想让父亲过上正常的生活

金哲红兄弟姐妹一共6人,两个哥哥两个姐姐,他排行第五,还有一个双胞胎弟弟。金哲红入狱后,其母亲因着急上火没多久便离世了。金家兄弟姐妹前些年还在为金哲红的事情奔波着,但为了继续生活,金家兄弟姐妹纷纷出国打工,如今终于等到金哲红重审的这一天,金家兄弟姐妹除二哥(已经去世)外,其它人都在前一天从国外飞回吉林,期盼金哲红能早日出狱回家。

10月23日,记者在长春市某宾馆见到了金哲红的儿子——25岁的金军(化名),他个头不高,戴着一副眼镜,话不多,说话声音很轻,看得出性格很内向。

记者:你父亲入狱,这些年生活的怎么样?如意吗?

金军:当时我刚过完2周岁生日,我父亲就出事了,没多久,奶奶也病故了。后来我跟母亲一直生活在吉林市下面的小镇,直到大学毕业后,我去北京做了一名销售。要说这些年生活得怎么样,也不是很好,因为没有父亲的陪伴,总觉得生活中少了些依靠,小时候被小伙伴欺负了,也不敢跟大人说,只能默默承受。

记者:你相信你父亲是被冤枉的吗?

金军:我自始至终都坚信我父亲没有杀人,以前我年纪小,没有能力也很少去看望父亲,自从我工作后,能养活自己了,就经常来看他。我更期待他早日出来,因为他现在的身体状况很不好,出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带他去医院看病,至于以后的生活等到时候再说吧。

记者:你父亲的案子马上再审,你现在什么感觉?有什么期待?

金军:我很激动,只希望我父亲能尽快被无罪释放,以后让他好好地生活,毕竟他在狱中待了那么多年,和社会已经脱轨,我要帮助他尽快重新融入社会,和正常人一样,过正常的生活。

法制网长春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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