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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改房屋结构 物业是否需担责?

时间:2018-10-29  【转载】

楼上邻居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楼下业主家中客厅漏雨,家具受潮。一气之下,楼下业主将楼上邻居和物业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客厅维修费用及家具损失费,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一时之间,相关损失到底由楼上业主承担还是和物业共同承担成了争论的焦点。时报记者 韩春霞

  私改房屋结构,楼下邻居将其和物业同时起诉

  2014年初,尤某购买了塘沽地区某小区401室房屋并在装修后入住。2016年6月,该单元顶楼501住户何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将其南面卧室窗户改成门,并拆除北面窗户,搭建了封闭阳台,其改建行为导致尤某家客厅漏雨,客厅棚顶及墙体开裂,家具受潮。尤某要求何某赔偿未果,找物业公司要求履行管理责任。物业公司通知何某对破坏的房屋结构予以恢复,并向社区报告,其后社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尤某将何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客厅维修费用6000元及家具损失费3200元,并将搭建阳台恢复原状。

  楼上业主触犯了楼下业主的哪些权利?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我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何某对自己的南墙窗户进行改造,属于对于专有部分的处分,但是导致方某家中漏雨,构成侵权,应当对尤某家因漏雨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何某利用尤某的北阳台顶部进行的改建,所占用的空间不在其产权登记的权利范围内,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属于违章搭建行为,应该恢复原状。

  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李勇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何某改变涉案房屋原结构不知情,知情后亦没有同意何某延续现状,并通知何某对破坏的房屋结构予以恢复,且向涉案房屋所在的社区报告,请求社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尽到了物业公司的义务,因此,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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