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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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发生事故 获刑10月赔58万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家住抚州市金溪县的何某却不顾禁令,在朋友家喝酒后仍开车上路,终于酿至惨祸,一死一伤。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何某还赔偿了受害人家属58万元。
2014年10月2日,何某应邀到朋友家吃饭,何某喝了两瓶啤酒。18时30分左右,何某吃完饭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沿316国道自金溪县浒湾镇往金溪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何某行驶至316国道金溪县琅琚镇黄坊村路段时,因未正确使用灯光且未靠右侧通行,与一辆由赖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载饶某)交会时发生相撞,造成饶某死亡、赖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溪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何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05mg/100ml。案发后,何某主动到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在事故过程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拔打122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姜华 艾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