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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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妻子起诉获支持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对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4万元财产分割费给顾某,并由彭某负担诉讼费400元。
80后的重庆女子顾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彭某支付6万元给顾某,自离婚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每月1日支付50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离婚后,彭某已支付给顾某2万元,余款4万元没有再支付,顾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与彭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顾某要求彭某支付余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