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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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资金转为借款 原合伙人欠债被判还钱
两人合伙承包砖厂,途中一人退伙,后退伙人多次索要合伙资金无果,最终双方对薄公堂。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邹某借款各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
原告邹某与被告刘某是邻里。2011年刘某与刑某、邹某合伙承包了县里的一个砖厂,其中刘某投入资金40万元,邹某投入30万元。在之后由于需继续追加投资,在2012年5月17日邹某要求退伙,刘某向邹某出具一张30万元的欠条,2013年3月刘某支付欠款10万元,对于剩余20万元无力偿还,便由被告妻子彭某向原告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并约定月息3000元。此后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与其妻子拒不支付。遂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其妻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有合伙协议,经审查合伙协议约定每年原告收取30%的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且被告在原告要求退伙后,被告刘某于2012年5月7日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妻子彭某也于2013年3月27日出具了借条一张。从双方之间的协议看明显不符合合伙关系所要求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且后面书写的借条也是双方自愿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后面的借条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