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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员工上班途中摔伤 法院判决雇佣单位不承担责任

时间:2019-01-12  【转载】

近年来,许多人在退休后选择与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被返聘到原单位继续工作,但很多人都不了解劳务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的区别。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返聘员工在上班途中摔伤而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刘阿姨是桂林市某中学的保洁人员,于2018年4月底退休。刘阿姨退休之后,与该中学协商一致,口头约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在该中学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5月7日,刘阿姨从家骑电动车出发,早上7点40左右进入校园后,由于下雨路滑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阿姨的这次摔伤造成了左锁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000余元。之后,刘阿姨因赔偿问题与学校协商不成,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后期手术费等共计3万余元。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刘阿姨认为,摔伤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摔伤时间距离上班时间半小时之内,是为从事保洁工作的预备工作而发生的事故,自己的摔伤与工作的完成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认为,刘阿姨摔伤的时间并非提供劳务的工作时间,当时也没有进行清洁打扫的劳务行为,不属于为学校提供劳务的范围,学校不应对刘阿姨的摔伤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不能以认定工伤的标准来判断提供劳务的范畴。劳务活动指的是雇主授权或知识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职行为有内在联系。刘阿姨是学校的保洁人员,其劳务为保洁,虽然刘阿姨在摔伤时已经骑车进入校园,但并未开始从事保洁活动,且骑车摔倒不属于从事劳务活动,刘阿姨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阿姨的诉讼请求。

目前,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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