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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看法院怎么判
外卖骑手、网红主播、公司股东、保险代理,他们是新经济时代的“网红职业者”,涉及他们的劳动争议案同样“不走寻常路”。那么,这些群体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对这类劳动争议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南方工报记者根据各地公布的“十大职工权益案例”,汇集了一些有关新型劳动者维权案的判例,并附上点评,以飨读者。
判例①
外卖平台:“病毒性肝炎”患者骑手美团拒招
【案情】
2018年5月,在江西的一名工地工人黄溪(化名)有意利用空闲时间兼职送外卖,便下载了美团众包客户端尝试注册,但他注意到“美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病毒性肝炎”患者骑手用户不具备美团众包正式注册的资格。黄溪认为美团众包拒录乙肝携带者当骑手,于是便放弃了注册。
6月5日,此事经媒体披露后,美团公关人员称,要求骑手需具备健康证,在服务公司招募骑手时,要求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滴滴外卖在其配送平台服务协议中,同样要求注册用户无“病毒性肝炎”,而未细化说明甲型和戊型不得注册。
【点评】
乙肝病毒主要通过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卫生部有关人士明确指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施行,原《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随后国务院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而没有把乙肝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这意味着食品餐饮业向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美团、滴滴配送外卖平台服务协议涉嫌歧视。
判例②
网络主播:跳槽被判支付违约金4900万
【案情】
1997年出生的嗨氏(原名江某涛)是国内游戏直播界的知名主播,被誉为“王者荣耀第一人”,其直播间的订阅人数超600万。因在与老东家虎牙公司合作期间,违约在具有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被老东家诉至法院并诉请支付4900万元巨额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涛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江某涛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日前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还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违约,也被放置在舆论之下接受质询,相信案件必将推动相关立法和法律解释尽快完善。
但作为公民,诚信始终是行为的底线,司法机关基于契约必守精神作出的判决,维护了社会诚信,也得到舆论的认同。
判例③
股权激励:“特殊关系人员”有权领工资吗?
【案情】
王某自2011年10月起参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项目策划工作,2013年8月19日,科技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前者在王某满足协议条件时,以约定价格向王某转让公司20%的股权。双方还约定:考虑到王某生活必需,在协议签定之后五个工作日内,科技公司向王某预支20万元的生活补贴,后期从股权分红中扣除。
2013年11月份,王某退出了合同项下的助销二期项目的工作,离开科技公司。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科技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认定:王某与科技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公司的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等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本案中,双方之间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关系。王某为科技公司付出了劳务,科技公司向王某转让20%股权,王某提供劳务的对价是股份,并不是工资报酬,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故本案未认定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例④
保险代理: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招募需规范
【案情】
陈某是一名退休人员,2017年6月初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开始推销保险产品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因陈某没有销售业绩,保险公司未按照招聘单的承诺支付任何报酬,陈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属于民事代理关系,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陈某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陈某请求支付工资无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
保险公司在招募销售代理人时条件随意、权利义务约定不清,从而引起诉讼。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招募行为,明确招募条件和工作内容,与保险代理人签订权责清晰的《保险代理合同》,善尽合同条款的明示义务。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