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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抢钱砍人 获刑三年二个月

时间:2019-03-14  【转载】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喝酒后走到芷江某卫生院附近,向受害人邹某索要现金,在遭到邹某拒绝后,于是被告人杨某某便将邹某打倒在并拿走了他身上的100元现金。随后,借着酒兴,杨某某又手持菜刀来到某单位附近,朝着周围群众挥砍,并将被害人李某脸部划伤,随后杨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和周边群众联合制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还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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