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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程款起冲突 二男子被判缓刑

时间:2019-03-14  【转载】

2018年9月28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8月4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某与周某甲、朱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洪江市黔城镇某度假村,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工程款。在协商过程中,周某某、周某甲与王某某在该度假村的亭子内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某电话联系该度假村员工被告人蒋某某前来帮忙。蒋某某遂叫上该度假村员工杨某一起来到水云阁亭子旁的空地上。蒋某某使用拳头和木制凳子,王某某使用拳头和垃圾桶,与被害人周某甲相互打斗。期间,蒋某某手持一木制凳子将周某甲左手手臂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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