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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员工猝死工作现场 单位极力撇清责任

时间:2019-05-29  【转载】

 祝作宾刚过52岁就死了,而且是因为突发疾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他的死应当视同工伤,并可享受总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笔钱再加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是一笔数额不小的费用。

  按理说,这些费用是由祝作宾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可是,公司未为祝作宾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而公司为了规避这个责任,竟然否认双方在出事时存在劳动关系。一时间,双方产生了激烈矛盾。

  祝作宾儿子将公司诉至仲裁,请求确认其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极力否认,还出具《离职审批表》证明祝作宾在出事前3天离职。可是,公司出具的两份《离职审批表》在离职时间上相互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所以,仲裁机构不予采信。到了法院,终审法院也于5月27日判决否认公司的主张。

  员工突发疾病死亡

  公司称其已经离职

  祝作宾是黑龙江人。2016年入冬后,他来到北京打工。由于很多建筑工地已经放假,他不得不找一份工资比较低的工作。经面试,北京一家保安公司愿意接收他。

  在入职当天,即2016年12月10日,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合同约定其担任保安员职务,按公司规定到相应单位值班,其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

  祝作宾的儿子小祝说,其父前些年患上慢性病,后来又发现心脏不好。为了自身安全,家人一直嘱咐他干活做事悠着点、不能急。但是,不知为什么,其父在2017年3月6日突然去世。

  “父亲的同事讲,我父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猝死的。时间很短,120救护医生赶到时已经停止了呼吸。”小祝说,他和母亲知道父亲有病,所以,他们不计较发病前后到底出了什么事。“反正人已死了,妥善办一下后事就结了。”

  可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让小祝十分意外。对方除最初见面时客气两句话外,从来不讲如何办理后事。直到他提出丧葬费等费用,公司负责人才亮明态度:“这一切不关公司的事。祝作宾早已离职,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经过咨询,小祝了解到可以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其作为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母亲还可按照其父本人工资的40%每月领取抚恤金。

  当小祝提出这些要求的时候,公司表示:“你说你的父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现在,你的父亲连工伤都不是,谈这些没有任何意义。”

  小祝打听到,其父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也是工伤。可是,劳动部门视同工伤的前提是:其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父亲符合相应的条件,但公司不承认与我父亲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在出事前离职了。哪有这么巧合的事?”小祝说,为认定工伤,他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其父在出事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6月8日,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祝作宾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6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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