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婚礼上来了“不速之客”,礼金、首饰、银行卡等全被他偷走

时间:2020-02-25  【转载】

结婚本来是一件很喜庆的事情,但是被小偷盯上了,确实是够闹心的。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终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作案工具一辆两轮电动车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1日,陈某某驾驶其的一辆粉红色两轮电动车窜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某桥村高某某家,欲趁高某某家举行婚礼,高家亲属、亲戚忙于接待客人进行盗窃。但发现一楼人多无法实施盗窃。遂爬上楼顶,从楼顶进入高某某家中三楼的房间盗得一枚价值1625元的金戒指、一枚价值982元的金戒指;之后进入四楼的房间,盗得一枚价值2334元的金戒指、一条价值2701元的金项链、一条票面价值1786元的金项链、一条票面价值2240元的金手链、一个金镶玉佛。盗后,将两枚金戒指及一条金项链进行销赃,所得赃款4000多元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陈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分别窜到玉林市玉州区、福绵区福绵镇及新桥镇等七处地点,以相同的手法,趁被害人家里举办婚礼,主人家忙于接待客人之机,入室盗窃现金、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共计价值72648元,销赃得款4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及赌博。


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唐某某报警称其家中被人盗窃3万多元结婚礼金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公安民警通过调取视频录像侦查发现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3月2日,陈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依法传唤。经讯问,陈某某对所犯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玉林市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陈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举办婚礼时,除了招待好参加婚礼的宾客,主人方也要注意保管好自家财物,发现陌生人时要提高警惕,谨防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潜入,避免造成损失。

 

来源:玉林市中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