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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装修财物 依法获刑三个月

时间:2020-05-30  【转载】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翁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翁某在霍山县某小区内,多次潜入居民家中,盗取业主装修所用的电线、吊顶灯、油漆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44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翁某多次实施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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