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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盗窃74个电瓶 无业男子获刑十个月

时间:2020-09-10  【转载】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责令被告王某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雨流窜来到双峰县城美团外卖总部处,用携带的钳子等工具,将两辆电动车内的10个电瓶盗走。此后,被告人王某雨多次盗窃电瓶,从3月26日至4月15日,先后五次以同样方式实施盗窃。2020年4月15日,盗窃得手后的王某雨在返回娄底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王某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雨盗窃的74个电动车电瓶价格共计631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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