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能否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田某咨询:
我于2014年9月1日到某制药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我与公司又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8月初,公司向我送达《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告知我可以继续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我提出这次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始终不同意,并表示如果不按单位要求做,则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存在差异。
第一种意见,以浙江、广东、江苏等地为代表,认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无权拒绝。如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从程序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醒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从司法判例来看,如“杨某某诉扬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以上海为代表,主张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再续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是需要劳资双方都同意续签,然后劳动者才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拥有不再续签的权利。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立法本意是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至于,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有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即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鉴于全国各地存在的不同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中予以明确。
本案中,某制药公司与田某对续签并无争议,仅对签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田某已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某制药公司应当及时与田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董彬)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