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买宅院已领契被判协议无效 买主诉赔损失57万
15年前,韩女士的丈夫任先生购买毛先生一处农村宅院,可15年后,经法院判决毛先生与韩女士家的买卖协议无效。韩女士认为毛先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近日,将毛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毛先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57万元。
原告韩女士诉称:1996年4月6日,经顺义区某乡土地规划科及某村村委会的批准,任先生(原告韩女士之夫,已去世。韩女士为其继承人)与被告毛先生签订了《买卖房屋草契》,约定任先生以3万元价格购买毛先生所有的位于顺义区某村的房屋。当天,任先生向毛先生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交纳了相关税款,领取了《北京市契证》,毛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任先生,由任先生一家占有并居住。
2010年7月2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草契》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毛先生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十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毛先生应当赔偿原告一切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57万元。
被告毛先生辩称:原告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过程中,已经明确知晓该买卖行为违法,但其没有及时通知被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并退还房屋。原告是主要过错方。被告是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因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无法申请,才要求返还的。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在出卖时均应知晓买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故均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韩女士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所获得利益,综合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令毛先生赔偿韩女士经济损失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