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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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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岗位变动工资缩水申请仲裁后恢复

孙女士是烟台某公司财务主管,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合同合同,工资为每月4000元。去年12月份,孙女士生育一男孩。休完产假后,孙女士上班时却发现其 岗位已被别人顶替,公司通知她到别的岗位任职,工资降为每月3500元。因孙女士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公司遂以其不服从管理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 定,孙女士于是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原岗位工作。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调岗属于对 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而按照上述规定,女职工三期内,不论是个人的原因,还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工作岗位调整,其薪酬都是不能改变的。经调解, 孙女士如愿恢复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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