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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时间:2021-09-10  【转载】

(一)是好意还是责任?


允许他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了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那么,对于完全无偿提供搭车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


但是,道德上的“好意“却并不能免除他在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在拼车或搭车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如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驾驶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有偿搭车与无偿搭车有何不同?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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