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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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四条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