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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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以及村庄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提出修改、实施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三)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档案;
(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本村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鼓励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协商议事机制,对村民建设行为进行自治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建立村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多规合一,注重保护耕地,改善人居环境,彰显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确定分类布局和规模,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型进行编制。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到应编尽编,鼓励多个村庄连片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载明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