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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时间:2022-04-11  【转载】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模工业企业、室内装饰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国有储备土地范围内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沥青和混凝土搅拌作业场所的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室内装饰业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港口、油罐车和柴油货车维护、城市周边主干公路清扫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船)等油气回收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露天烧烤、餐饮服务业油烟和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前列规定以外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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