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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时间:2022-04-23  【转载】

一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34.4万元,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两个“48小时”义务,即车主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进行查勘并给予受理意见。据此,冯某通知保险公司没有超过48小时,而保险公司的定损时间则超过了48小时,是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拿到判决后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冯某在事发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喊人把车拖走,属于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按合同约定是不能赔偿的。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冯某只提供了一份医院开出的20元的清创收据作为就诊的证据。此外,冯某2004年就拿到了驾照,且此前驾车也出过单方交通事故并曾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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