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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2-05-01  【转载】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第一款,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三十日到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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