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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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遵循分类监管、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发展改革、监督管理、风险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统筹、推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金融改革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当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自担风险。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金融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金融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业发展规划,推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监管创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加快金融要素整合,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金融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人才引进、环境营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