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对城市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宣传,对侵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养城市绿化人才,建设绿化专家团队和人才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