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五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的违法问题。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装备。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专业技术要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客户端等全媒体,应当安排城市管理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的报道和舆论监督,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