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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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倡导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统计、海事、海洋与渔业、卫生健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审计、民政、科技、商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知识纳入本市干部培训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主题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并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