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时间:2022-12-17 【转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区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工服务活动。
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工服务纳入社会和谐发展的范畴,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
公安、城管和综合执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义工服务工作给予支持。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