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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3-03-01  【转载】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实行林长制的地区,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林长职责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的相应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组织村民(居民)会议将森林防火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以及森林分布区内的工矿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将森林火灾预防、安全避险等知识纳入消防教育内容,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森林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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