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时间:2023-03-01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安全、稳定、智能、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