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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时间:2023-03-01  【转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促进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增强学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发明能力。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展先行先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机制,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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