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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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四)组织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