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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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将粮食储备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应急保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粮食储备工作,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管理和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对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以及有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专司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的直属企业及其所辖储粮单位,以及受直属企业委托代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依法承担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对所储存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地方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及其所辖储粮单位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实物、账务分开管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不得破坏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政府储备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等动态调整机制,每3至5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