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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时间:2023-03-01  【转载】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大在特区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引、政策推送、投资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


  第六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境外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九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质量。


  第十条 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适用国家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优化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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