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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返还冷冻胚胎案

时间:2023-03-09  【转载】

  冷冻保管胚胎,取回时遭到医院拒绝

        2018年11月,王氏夫妇委托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冷冻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1680元,并续费至今。后王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不愿再委托医院保存,要求医院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医院拒绝。医院认为王氏夫妇贸然取回可能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氏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氏夫妇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王氏夫妇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当事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氏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氏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氏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氏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处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氏夫妇,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氏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氏夫妇。

法官提醒

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本案中,案涉胚胎在生命伦理上与王氏夫妇有最密切的联系,王氏夫妇是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案涉胚胎的民事权益。但胚胎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法律法规对胚胎的买卖、赠予、代孕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故权利人在取得胚胎后,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由于冷冻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胚胎保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严格的条件,权利人应寻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转运和存储胚胎,过程中如发生风险,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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