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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0  【转载】

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省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省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


 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批。


 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省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年度预算应当受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其编制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省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政府预算


 第六条 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政府债务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省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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