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果洛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六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玛沁县大武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教兴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艰苦奋斗和民主、法制、科技、文化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计划生育,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产建设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禁止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索赔(赔偿)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