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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时间:2023-05-01  【转载】

第十条 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其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围库造塘、围库造田、投饵养殖、网箱养殖,禁止设置畜禽饲养场;
(二)除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的环保型工作船只外,禁止其他船只下水;
(三)禁止其他一切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据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株树桥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核心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株树桥水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水区域内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资的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集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大坝和水体安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水体富营养化。

第二十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立即报告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和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株树桥水库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或者迁移。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村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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