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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商贩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时间:2023-05-08  【转载】

猪肉是中国人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材。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利,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点,屠宰销售生猪,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并给群众健康带来威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屠宰贩卖生猪案件,不法商贩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2020年4月29日起,杨某无证在钦北区某镇私设屠宰点,在镇上收购生猪后私自屠宰再向社会出售,并聘请工人李某在屠宰场帮打下手,负责烧水、搬猪肉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杨某因无证私设屠宰点被农业农村局查处,罚款5万余元。杨某被行政处罚后停止生猪屠宰活动,但2021年8月又重新在钦北区某镇私设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同年8月10日,农业农村局再次对杨某进行查处,罚款9万元。2022年春节过后,杨某又进行非法生猪屠宰活动。2022年9月15日,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无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查处。经查,杨某无证屠宰生猪经营金额71338元。

2022年9月29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私设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出售的事实。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杨某及李某分别向公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钦北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向公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由公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点,屠宰销售生猪,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杨某未经审批私设屠宰场,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将生猪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扰乱市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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