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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陪酒人醉亡 新郎官担责一成
时间:2023-05-08 【转载】
婚宴的陪酒人员酒后身亡,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婚宴组织者——新郎李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2021年1月,郭某等人受邀参加李某的婚宴。其间,郭某作为陪酒人员参与李某组织的敬酒环节,因在宴席中饮酒过量,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郭某的亲属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对郭某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损失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参加李某婚宴过程中,作为陪酒人员的郭某与参与婚宴的普通宾客不同,难免会过量饮酒。李某作为婚宴组织者,对陪酒人员的附随义务需高于普通宾客,应尽到规劝、提醒、注意的义务。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宜饮酒、酒后可能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但未进行有效控制,对自己饮酒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以及被恶意劝酒的情况下,郭某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放任郭某大量饮酒,且郭某是在饮酒后猝死,醉酒与猝死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综合案情,法院认定李某对郭某饮酒过量后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其对郭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婚宴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当陪酒人员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婚宴主办方更应负有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之责,尤其应当避免劝酒、斗酒等,对席间过量饮酒者应及时关注并进行必要的帮扶。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