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船长禁渔期出海“电鱼”8.8斤被判处拘役
就在海里电了几斤鱼,却被判了刑,这是怎么回事?只因张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出海,用“电枪”潜入水中进行电鱼捕捞作业,后被海岸警察执法人员查获。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拘役。
2019年6月13日,船长张某某驾驶渔船从文昌清澜大桥下出发到达文昌抱虎角附近进行捕捞作业。
当晚21时许,张某某指挥船员手持“电枪”潜入水中进行电鱼作业,张某某在船上负责启动柴油机发电。在电鱼过程中因发现氧气管供氧不正常,船员便返回船上进行维修。次日0时50分许,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执法人员登临涉案渔船进行检查,发现船上有柴油发电机1部、电线1条、电枪2个、潜水服3套及渔获物,经现场称量,该船通过电鱼方式共捕捞渔获物8.8斤,海岸警察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该渔获物进行变卖,卖得176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
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会对海域的渔业资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尤其在禁渔期内,海域中的鱼卵、幼体、亲本都有可能会被电死。虽然有些鱼类侥幸逃脱,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会对鱼类的繁衍生息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律师说法:
不同电鱼情形构成不同犯罪
张某某禁渔期在海里“电鱼”获刑,那么在野外河塘电鱼是否违法?如果再引发其他人被电晕或者发生生命危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提醒,无论是在野外鱼塘,还是自家鱼塘,电鱼行为均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炸鱼、毒鱼、电鱼等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胡乾华介绍说,电鱼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胡乾华说,电鱼行为可能衍生出严重后果,不同情形可能构成不同犯罪。电鱼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更危及涉水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果当时有其他人进入该片水域被电晕溺亡或者重伤,则电鱼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电鱼人明知电鱼行为会造成其他涉水人员死亡,放任该结果,仍在该水域电鱼而致人死亡,则电鱼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