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给主播打赏后悔了,钱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3-10-16  【转载】

广西日报记者 刘莉 通讯员 辛莲英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直播打赏成为不少网友的习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北流法院附城法庭审理一起因打赏主播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经过】

李美(化名)在抖音平台刷到张适(化名)的直播,成为张适千万粉丝中的一员。李美时常在抖音平台上给张适打赏,常驻打赏榜单第一名。两人在网络平台相识后,互相添加对方微信、支付宝等联系方式,关系热络。

有一次,李美通过支付宝向张适转账20000元,未注明资金款项用途。后双方发生矛盾,关系僵硬,李美便多次向张适催还款项,最后,张适在李美的多次催促下退还款项5000元,尚有15000元未退还。在沟通无果情况下,李美将张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事实清晰,且涉及金额不大,二人之前关系融洽,认为该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本着自愿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对二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美称:“支付宝转账款项为借款,不是打赏。”张适辩称:“李美转账是自愿打赏,没有说这笔钱是借给我的,并且她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不实言论说我借钱不还,这已经影响到了我的个人声誉,对我直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案件难点,张适介怀李美在抖音平台上发表不实言论行为部分,法官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算“经济账”与“法律账”。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疏导沟通,张适自愿退还15000元给李美,李美同意在抖音号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并保留一个月,双方共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法官说法】

打赏在一般情况下属赠与合同性质。观众向主播进行直播打赏通常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较为常见普遍,即通过平台向主播赠送其提前购买的虚拟礼物。第二种是观众通过主播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进行赠送。

围绕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一般构成以下法律关系: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和打赏等,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两者间成立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但是当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时,如直播发布者在直播过程中口头表示,当收到用户打赏达到特定的数额,其将表演一段特定舞蹈,则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可能成立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相应的双务合同。

上述案件中,李美在直播间打赏的行为属于赠与,支付宝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大额转账一定要注明用途,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证明转账背后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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