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试用期迟到2次被解雇?法院:系合法解除
事件回顾
2019年8月27日,王飞与天技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同日,王飞在试用期考核办法上签名。试用期考核办法内容写明“试用期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核不合格:(一)考勤方面:迟到/早退两次(含)以上的;……员工有以上任何一方面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即属于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员工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试用期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并自愿接受其约束。”
该学校的作息时间是:上午8:20教师上班,8:20-8:30班级晨会,12:00-13:20午餐及午间休息,班主任宿舍检查;下午13:30-14:10第五节课,16:30教师下班。学校实行上班、下班指纹考勤,中午不考勤。
2019年9月4日上午8时21分,王飞到达学校,指纹考勤时间为8:21。2019年9月18日,王飞于中午午休时间外出,当天下午13时26分王飞返回学校。2019年9月18日下午,学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理由是王飞在试用期迟到2次。
2019年9月27日,王飞申请仲裁,请求判定学校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补偿、赔偿误工工时工资、课时费、加班费等共计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飞在试用期两次迟到,按照试用期考核办法属考核不合格,学校可解除劳动合同。王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此案例在网络平台曝光后,引来网友们的讨论。
有网友认为学校的做法实在过于严苛,员工迟到两次就要被解除劳动合同,未免有些“不人性化”。
还有网友指出,该学校之所以对这位员工如此严格,原因应该在于对其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才会以迟到的理由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工作表现得好,学校也不会这么对待一个人才吧,说到底就是能力不行还不守时。”
不过,也有网友对学校的做法表示支持。“试用期就迟到两次,如果转正了,那岂不是经常迟到?”有网友指出,在学校里工作的教职工,连不迟到、给学生树立榜样的基本要求都达不到,学校不留用也情有可原。
还有网友表示,在不同的行业,对于员工迟到的处理不尽相同。虽然有些企业对于迟到的行为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既然本案例中的学校将考勤纳入了考核范围,并且该员工已经签字确认,那么就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来执行,因此,学校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专家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制定了试用期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是学校对招聘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价的标准,规定了考核不合格的具体内容以及后果,该考核办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王飞在学校的试用期考核办法上签名,应清楚知晓试用期间的考核内容,应受试用期考核办法的约束。
学校针对王飞在试用期间中出现两次迟到的现象,按照试用期考核办法中考勤方面的内容,认定王飞属于考核不合格,根据试用期考核办法规定员工有以上任何一方面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即属于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书第四条“试用期内乙方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的约定表明,学校解除其与王飞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而王飞要求学校补偿、赔偿误工工时工资、课时费、加班费等,及因主张维权导致的通讯费、交通费、材料费等,总额暂定为9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劳动报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