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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案例分析

科技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1日,经营期限到2013年7月11日止。注册资金是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张某某和刘某某各出资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公司成立后,刘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08年5月,刘某某与张某某在公司的经营理念上发生了重大的分歧,无法调和,后张某某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分析]

一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请求权诉讼的依据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相联系的。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股东因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

2.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的情形

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的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的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人身因素在有限公司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股东间的信任消失,必然导致公司的事务陷于僵局。比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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