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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探析

股东能否通过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事关公司存亡。前些年,法院对此一直持谨慎态度,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其原因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没有关于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规定。立法方面,仅在



  股东能否通过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事关公司存亡。前些年,法院对此一直持谨慎态度,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其原因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没有关于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规定。立法方面,仅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有所规定(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二是法院一旦受理这类诉讼,往往要面对令人头痛且耗时费力的公司资产及其债权债务的清算问题,案件长时间难以执结。后来,这类诉讼逐渐增多,法院开始应对,试探受理这类诉讼,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经验,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的性质及权源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是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公司利益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其中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即属司法解散。


  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产物,是推动市场经济进步的原动力。现代公司制度理论认为,公司在合法前提下,既要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追求并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兼顾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包括公司员工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当公司僵局出现,股东或董事会已无法召开或虽可召开但已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资产被严重侵害,股东权益受损的状况持续存在;公司经营恶化,不再能够为股东们赚钱,令股东们失望,也不再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等等,应当准许股东请求公司解散。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并尽可能收回投资,避免股东利益继续受损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细胞,当其出现病变,不能救治,不能再生存于市场经济社会之时,应当允许其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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