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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要素的丧失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

要是从“人合性”要素方面来判断,并以该判断作为主要依据。因为“公司僵局”症结的背后反映了法律规定侧重公司“资合性”要素而忽略公司“人合性”要素的误区。股东之间具有良好合作意愿和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公司的正常运行也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如果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情感对抗,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那么,股东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丧失,即公司存续的人合基础丧失,进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运行瘫痪。对于公司的“资合性”要素的判断,可从公司的经营状态已瘫痪,造成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方面来考量。在本案中,公司的“人合性”要素已不复存在。“资合性”要素已出现严重危机,不具有生存的基础。当然,我们认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考虑,对解散公司的诉讼应采取调解优先、调解为主的原则,尽可能的保留公司。但在本案中,三股东均不愿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也无其他主体愿意收购公司股份。因此,通过自力救济、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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