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无论依英美法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还是依大陆法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委任关系,董事均只对作为信托受益人或本人或委任人的公司承担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内的各种义务,即董事仅对公司本身负有受信义务,而对公司以外的任何人不负担此种义务。[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广泛运用,公司债权人的地位日益恶化,传统公司法理论已不能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不能适应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公司法理论摒弃了这一传统学说,转而奉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义务的理论。各国逐渐通过判例和立法的方式强化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义务,借以从根本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民事义务的同时,对于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直接的义务还是间接的义务这一问题,学者们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形成了“直接义务说”与“间接义务说”两种观点。


  “直接义务说”认为,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直接义务,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其违反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公司是一个由各种团体或成员构成的企业。[2]董事应忠于职守,对公司事务的管理竭尽注意和忠实的信义义务,即为“公司利益”而行事。而“公司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董事在代表公司从事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