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 停运损失谁来赔偿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孙盛峰 通讯员 杨振坤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2023年10月,杨女士驾车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驾驶的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7天。
李先生称其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每日310元,要求杨女士赔偿损失2170元。杨女士不予认同。为此,李先生将杨女士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赔偿其停运损失。
临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记载保险公司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个人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文本加粗标黑提示。杨女士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不久前,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杨女士赔偿李先生停运损失1800元。杨女士当庭履行调解协议。
法理评析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